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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流各种问题
浏览:6834次'时间:2010年6月8日
检疫隔离方面

  问:什么是密切接触者?

  答: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群,具体包括: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与病例共同生活或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人员;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或可能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或物体的人员等。

  在判定密切接触者,分析其感染发病的可能性时,要综合考虑与病例接触史,病例是否处于传染期、病例的临床表现、与病例的接触方式、接触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和物体的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问:针对密切接触者的措施是什么?

  答: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流行初期、流行高峰或流行后的不同阶段,针对密切接触者的措施可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实际情况,对密切接触者进行指定场所集中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

  医学观察期间是指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最后一次接触之日起顺延至第7天结束。

  密切接触者的主要管理措施包括:登记并进行7天医学观察;尽量减少外出活动;疾控机构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及同居所的人员不得外出,集中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保障分室居住。

  医学观察开始前,专业人员要向密切接触者说明医学观察的依据、期限及有关注意事项;告知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做好科普知识宣传,包括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预防方法等信息。

  医学观察期间,密切接触者如出现急性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在采取有效防护条件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采样和检测,并对与其有密切接触的全部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排除甲型H1N1流感,与其有密切接触的全部人员解除医学观察。

  医学观察期满,如密切接触者无异常情况,应及时解除医学观察,并由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书面健康证明。

  (参考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

  问:医学隔离和医学观察有什么不同?

  答:“医学隔离”,指将传染病病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隔离治疗可以分为住院隔离、临时病室隔离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又称为“留验”,是指在传染病最长潜伏期内,将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收留在指定场所进行诊察、检验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医学观察可分为集中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其中,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法律特别规定,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卫生部公告,我国已明确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