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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
浏览:1737次'时间: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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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2、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分哪三个阶段?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1年一个阶段:

    ①2018年,“打击遏制”阶段;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高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体效能明显提高,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形成扫黑除恶浓厚氛围。

    ②2019年,“深挖根治”阶段:针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己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③2020年,“长效常治”阶段;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3、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原则是什么?

    ①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③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④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⑤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是什么?

    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除黑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7、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主要职责是什么?

    1.指导全市检察院做好涉黑涉恶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査起诉工作。

    2.加强对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及其法律适用的调查研究。

    3.对涉黑涉恶案件的侦查、审判、执行活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4.对涉黑涉恶案件原则上确定专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5.落实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排查层级责任制。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9、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是哪几个单位?其发布时间是什么时候?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2018年1月16日和2月2日发布。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四个重点突出”分别是什么?

    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领域和突出重点打击。

    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哪些方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2)党员干部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者充当“保护伞”。

    12、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哪些人采取保护措施?

    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

    13、涉黑类犯罪有哪些类型?

    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

    14、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5、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①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②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16、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17、办理黑恶犯罪案件中的寻衅滋事如何界定“多次”?

    两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

    18、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主要指什么?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本质特征。

    19、黑恶势力是如何发展演变的?

    实践中,黑恶势力发展一般有一个演变过程: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0、什么是“村霸”?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21、横行于基层组织的“村霸”有几大特征?

    乱政、抗法、霸财、行凶。

    22、黑恶势力“保护伞”包括哪些方面?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23、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两个一律”是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24、中纪委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强调重点查处哪三类问题?

    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②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③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的问题。

    25、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的“一案三查”指什么?

    是指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26、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是什么?

    ①是否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两高两部2018指导意见为参考;

    ②是否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

    ③是否准确处理“软暴力”“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27、公检法三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应当遵循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

    28.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①打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当地扫黑办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②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③通过信件或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29、《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分别是什么?

    ①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②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③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④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悉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⑤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⑥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30、2019 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个延伸”是什么?

    ①向侦破大案、打财断血进一步延伸。 经过一年的强势打击,面上的黑恶势力得到有效清理,剩下的多是“硬骨头”。要以黑恶积案清零、问题线索清零为目标,重头拳出击、穷追猛打,不断取得突破性战果。

    ②向网络空间、新兴领域进一步延伸。 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网络自媒体等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加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新型涉黑涉恶犯罪提供了新空间。要把网络空间、新兴领域纳入专项斗争重点领域,有针对性采取措施,防止其成为滋生黑恶势力的新温床。

    ③向深挖幕后、打伞破网进一步延伸。黑恶势力能够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根本原因在于有“保护伞”、“关系网”。要把打击“保护伞”作为下一步主攻方向,务必做到除恶务尽。

    ④向依法惩治、快诉快判进一步延伸。接下来将有一大批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环节。要充分做好准备,高质量、高效率推进起诉审判工作,确保黑恶犯罪依法受到应有惩处。

    ⑤向综合整治、堵塞漏洞进一步延伸。专项斗争能否取得全面胜利,不仅在于打击处理的战果,也在于行业整治的效果。要坚持边打边治边建,从打击为主向打击、整治并重转变,从政法、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为主向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动转变,努力让各行各业都成为涉黑涉恶问题的“绝缘体”。

    ⑥向固本强基、铲除土壤进一步延伸。要把夯实根基作为重要任务,不断增强基层组织对黑恶势力的“免疫力”。